兹提述合富辉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日向本公司股东发出之通函(“通函”)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界定之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通函所披露★★,红股发行拟按于记录日期(即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每持有十(10)股现有股份获发一(1)股红股之基准进行★★★。于记录日期★★,已发行344,750★,000股股份。因此,根据红股发行将予发行之红股数目为34★★★,475,000股红股。
独立财务顾问富域资本有限公司已审阅上述调整,并以书面确认有关调整乃根据本公司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联交所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五日发出有关上市规则第17.03(13)条项下购股权调整之补充指引作出。
于记录日期,按股东名册所示有一名注册地址位于菲律宾之海外股东。本公司已向其菲律宾法律顾问查询,就向该名海外股东发行红股方面,菲律宾适用证券法例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任何规定有否订明任何法律限制★★★。
本公司已获其菲律宾法律顾问告知,(i)可于该司法权区向该海外股东发行及配发红股;(ii)就于菲律宾向该名海外股东发行红股方面,该司法权区适用法例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任何规定并无订明法律限制★;及(iii)根据菲律宾适用法例及规定,本公司获豁免取得有关监管机构发出之批文及/或向有关监管机构登记有关文件。根据上述法律意见★,董事会决定向注册地址位于菲律宾之该名海外股东发行红股。
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44,750,000股,乃赋予股东权利可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之股份总数。任何股东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票不受任何限制。